答: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。法律依據(jù)為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條第二款,評標委員會、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(fā)現(xiàn)供應商有行賄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,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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