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. 項目背景
該項目是通城縣某幼兒園改造項目,預算金額230萬余元,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。
02. 基本情況
然而,事情并非表面上看起來那么簡單。財政局接到了來自其他供應商的舉報,指出可能存在不正當的利益沖突。對此,財政局迅速采取行動,對此事進行了深入調查。經過仔細的核實和取證,調查結果令人震驚:中標公司的股東之一黃某與評審專家黎某之間竟然存在著夫妻關系。
03. 處理結果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通城縣財政局 對評審專家黎某處以2萬元罰款,并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。
04. 知識拓展
基于上述案例,我們可以得知評審專家與供應商為夫妻關系則需要進行回避。那么,這里引出一個問題:兩家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,能參與同一項目的投標嗎?(點擊藍字立即查看)。
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中提到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以及不同商家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的情況下,不得參加同一項目。規(guī)定中提及的情形并不包括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夫妻關系,所以答案是肯定的。
所以,當法定代表人為夫妻的供應商參加同一項目,可以重點核查其投標文件,但是不能直接以此為由拒絕他們投標~